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大兴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受理条件:1.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材料要求: 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4: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3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投诉处【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15002000 | 事项编码 | 81110115MCL2719961300071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81110115MCL2719961300071500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cxghghhyys/shjgztcx.html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权限,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市级部门规划核验,区级审批的项目,由区级部门规划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中含(东/西/朝/海/……)等字样的,由对应区级审批部门办理,无上述字样,由市级审批部门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特别说明:通过线下窗口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对应的原件或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线上申请的,所有文件类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一份申请材料,一份PDF文件。图纸类材料需为输出的PDF文件,加盖电子印章,其中实测总平面图需提供PDF+BDB两种格式文件,其他竣工图纸按照每个建筑单体一份PDF文件方式提供。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建设项目规划核验(土地核验)事项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原件一份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展开】 |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申请时服务窗口将现场核验并复印留存1份【展开】 | |
三 | “多测合一”成果编码(竣工测量阶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展开】 |
或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 原件一份 (4)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展开】 | |
四 | 竣工图纸1套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竣工图纸按照每个建筑单体一份PDF文件方式整理 3竣工图纸为蓝晒图,按A4规格竖向折叠并留出装订线 4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等各1份 5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6原件一份 7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施工单位出具竣工图纸1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竣工图纸包括:(1)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2)图纸为蓝晒图,按A4规格竖向折叠;(3)整套竣工图纸需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并将内容填写完整【展开】 |
实测总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PDF+BDB格式,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签章【展开】 | 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线上申报提交PDF+BDB格式【展开】 | |
五、如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
(一) | 情况说明函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信息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展开】 |
六、涉及代征(腾退)城市公共用地项目 | |||||||||
(一) | 代征(腾退)城市公共用地已移交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过窗口线下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证 (2)线上申请时,所有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信息完整,原件一份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该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特别说明:通过线下窗口申请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对应的原件或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线上申请的,所有文件类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PDF格式,一份申请材料,一份PDF文件。图纸类材料需为输出的PDF文件,加盖电子印章,其中实测总平面图需提供PDF+BDB两种格式文件,其他竣工图纸按照每个建筑单体一份PDF文件方式提供。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7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符合办理标准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意见; 不符合办理标准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不合格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2.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齐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不合格告知书)-城镇建筑工程.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合格告知书) - 城镇建筑工程.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自查报告是否有模板? |
---|
有模板。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