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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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来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材料要求: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下午17:30 - 18: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6088;(010)8129600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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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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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11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6373000105114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6373000105114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出件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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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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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校车标牌的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4、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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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区教育部门、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审查标准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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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区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 审核通过报区政府,审核不通过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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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区公安机关 |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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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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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7.25.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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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什么车辆符合校车标准? |
---|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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