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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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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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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综合受理窗口
1.本市所有个体或法人,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进行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2.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3.申请时提交《仲裁检定申请书》或《仲裁检定委托书》。(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的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4.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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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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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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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下发仲裁检定通知书需要在3日之内,组织计量仲裁检定,需要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下发仲裁检定通知书需要在3日之内,组织计量仲裁检定,需要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本市所有个体或法人,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进行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2.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3.申请时提交《仲裁检定申请书》或《仲裁检定委托书》。(来源《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的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4.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531【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gsj/zixun/notice.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931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00093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000931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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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为个人时,需本人签字上传;申请人为单位时,需加盖单位公章。2.照片或扫描件要清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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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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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仲裁检定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事项属于计量仲裁检定范畴;2.仲裁检定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检定委托书,基本要素齐全,申请理由与要求清楚。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仲裁检定与计量调解办法》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的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展开】1.申请书在线填写,基本信息完整准确,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清晰明确;2.下载打印,签字或加盖公章,扫描或拍照上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为个人时,需本人签字上传;申请人为单位时,需加盖单位公章。2.照片或扫描件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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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审查标准

    1.申请内容为仲裁检定范畴;
    2.《仲裁检定申请书》或《仲裁检定委托书》填写完整,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有本人签字。
    3.市局只受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区局、分局受理市局办理范围以外的其它情况。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其他2个工作日办事人仲裁检定通知

    审查标准

    完成计量仲裁检定前相关事宜,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检定机构发出仲裁检定通知,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检测
    (不计时限环节)
    技术机构人员仲裁检定证书

    审查标准

    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任务,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办事人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审查标准

    符合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要求。【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办事人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结果名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
结果样本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展开】
【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
依据名称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量局法字〔1987〕第3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可以单方申请仲裁检定?
仲裁检定申请可由单方发起,但组织检定时,必须通知被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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