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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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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须签字、盖章。 二、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具体见材料目录: 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来源:《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机构查询)材料目录: (一)公证、仲裁机构查询: 1.查询人本人公证、仲裁执业证件(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公证、仲裁机构介绍信(原件1份)(加盖机构公章)(介绍信需明确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承办事务具体信息,如需查询包含个人信息内容,需注明调取经营主体全部档案或查询个人信息用于公务); (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1.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 2.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原件1份); 3.司法鉴定机构介绍信(原件1份)(加盖机构公章)(介绍信需明确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承办事务具体信息,如需查询包含个人信息内容,需注明调取经营主体全部档案或查询个人信息用于公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2994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 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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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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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24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11202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11202400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zt.beijing.gov.cn/am/UI/Login?module=BjzwLDAP&goto=http%3A%2F%2Fyzt.beijing.gov.cn%2Fam%2Foauth2%2Fauthorize%3Fservice%3DbjzwService%26response_type%3Dcode%26client_id%3D000021338_07%26scope%3Dcn%2Buid%2BidCardNumber%2Breserve3%2BextProperties%2BcredenceClass%26redirect_uri%3Dhttps%253A%252F%252Fbanshi.scjgj.beijing.gov.cn%252Fportal%252Flogin%252Fent%252Fredirect.do&encoded=false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 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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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0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所属机关进行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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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 |||||||||
(一)、公证、仲裁机构查询 | |||||||||
1 | 查询人本人公证、仲裁执业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供正本原件。 2.执业证照片应当与经办人相符。 3.执业证上应体现以下内容: (1)工作人员的姓名 (2)工作人员的照片 (3)工作人员的单位名称 (4)工作证件的有效期 (5)执业证号 4.该材料由公证、仲裁等机构核发。【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展开】 |
2 | 公证、仲裁机构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查询单位的公章。 2.申请查询的经营主体应当与介绍信中所注明的查询经营主体一致。3.介绍信需明确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承办事务具体信息,如需查询包含个人信息内容,需注明调取经营主体全部档案或查询个人信息用于公务。【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加盖机构公章【展开】 |
(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 |||||||||
1 | 查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照片应当与查询人本人相符。【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展开】 |
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供正本原件。 2.执业证照片应当与经办人相符。 3.执业证上应体现以下内容: (1)工作人员的姓名 (2)工作人员的照片 (3)工作人员的单位名称 (4)工作证件的有效期 (5)执业证号 4.该材料由司法部核发。【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展开】 | |
2 | 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书须所注明的委托单位;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等内容。 2.委托书须委托至司法鉴定机构。 3.若委托书规定使用时间,应当在使用日期内。 4.若委托书中有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须完整、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展开】 |
3 | 司法鉴定机构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查询单位的公章。 2.申请查询的经营主体应当与介绍信中所注明的查询经营主体一致。3.介绍信需明确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承办事务具体信息,如需查询包含个人信息内容,需注明调取经营主体全部档案或查询个人信息用于公务。【展开】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展开】 | 加盖机构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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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企业信息材料查询卡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签字和盖章需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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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查询打印或刻录光盘 |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合法有效、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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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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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 |
结果名称 | 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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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经营主体档案信息材料.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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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维护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登记档案,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下列登记档案: (一)经营主体可以查询自身的登记档案;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以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三)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询与其受委托事项相关的登记档案; (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可以查询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登记档案; (五)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有关档案查询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查询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时出具的审核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办理涉及登记机关的案件时进行查阅。 第二十一条 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二)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三)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四)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五)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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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1层 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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