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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88356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7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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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大兴区税务局
110115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19-27、30号窗口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3、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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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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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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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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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3、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19-27、30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30007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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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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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由于实名办税的需要,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均需携带身份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资料名称据实填写。 3、一式两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展开】【展开】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据实填写。 3、一式一份。【展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展开】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据实填写。 3、一式一份。【展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展开】
三、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一)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报告,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3、材料完整。【展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展开】
产品使用说明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报告,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3、材料完整。【展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由于实名办税的需要,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均需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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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受理;否则一次性补正或退回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资料归档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0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结果名称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办理结果.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展开】

是否收费:

1、"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能否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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