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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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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3、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19-27、30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税务分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一层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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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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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8835673002030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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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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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资料名称据实填写。 3、一式两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据实填写。 3、一式一份。【展开】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 | 【展开】 |
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据实填写。 3、一式一份。【展开】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 | 【展开】 | |
三、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
(一)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报告,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3、材料完整。【展开】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 | 【展开】 |
产品使用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报告,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3、材料完整。【展开】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由于实名办税的需要,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均需携带身份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受理;否则一次性补正或退回 |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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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资料归档 |
审查标准 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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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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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结果名称 | 完成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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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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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能否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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