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里1-3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309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特种设备检测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里1-3【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240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111024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111024010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里特种设备检测所 电话查询:(010)69243094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不限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范围和设备使用地行政区划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使用A4纸格式; 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单上填写的内容应与使用登记一致,如内容有变更,应及时到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科进行修改; 2.申请单位应在设备到期日期前1个月申请检验,若设备超期报检,需使用单位出具《超期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展开】 | 填写完整【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使用A4纸格式; 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完整材料 |
审查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TSG 51-2023》、《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002)、《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1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2、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有机房) 4、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5、客运架空索道定期(年度)检验报告 6、游乐设施验定期验报告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 |
结果名称 |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 |
结果名称 |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有机房) | |
结果名称 |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有机房)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有机房).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 |
结果名称 | 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客运架空索道定期(年度)检验报告 | |
结果名称 | 客运架空索道定期(年度)检验报告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客运架空索道定期(年度)检验报告.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游乐设施验定期验报告 | |
结果名称 | 游乐设施验定期验报告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定期检验报告) |
结果样本 | 游乐设施验定期验报告.jpg |
有效时间 | 以检验报告标注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展开】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3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
---|---|
收费标准 | 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 |
收费依据 |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005号);关于部分特种设备复检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235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2〕245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用气瓶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58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具体查询路径:登录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进入,点击左侧“其他信息查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查询”查看文件具体内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无 |
1、检验完毕后什么时间可以领取检测结果? |
---|
自检验之日起10个工作日,请携带受理决定书领取检测报告。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