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000114008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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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展开】 |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4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告知承诺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5.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发〔2021〕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单位或者取得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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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一般方式 | 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承诺制(自贸区) | 大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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