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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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本意见所称残疾寄养儿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以及各等级视力、听力或言语残疾,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学习、社会参与等能力和潜力的寄养儿童;患病寄养儿童是指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断证明,患有各类先天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含手术后),不需要长期专业技术照料,具有一定日常生活、学习、社会参与等能力和潜力的寄养儿童。(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小区双观巷甲2号二层203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244870;(010)6925465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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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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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8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11050808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11050808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254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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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25465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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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 | |||||||||
(一) | 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审批表内容完整、清晰、无遗漏,页面无折损痕迹;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不存在修改痕迹;所填写的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本人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2、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展开】 |
二、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1份; 2、申请人确认证件真实。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家庭寄养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家庭寄养协议原件1份; 2、申请人确认协议书真实。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
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真实在有效期内。 2、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真实在有效期内。 2、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
被收养儿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残疾人证有效期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2.照面清晰完整; 3.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
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主要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建议,医生签名(盖章),日期;患者身份信息需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诊断信息完整真实,医生建议应写明需要如何调养,如:建议休息x天,医生签名并盖医生印章,医生印章需清晰完整,日期为开诊断证明书日期;将填写好的诊断证明拿到医院专门负责审核盖章的部门盖好公章即可。注意:有公章诊断证明才有效,否则无效。 2、纸质版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有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4、本市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第四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养育费申请和发放 1.提出资助申请。 (1)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填写并向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交《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资助申请登记表》(附件1),其他证明材料由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采集和归档。 (2)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的,还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 ①《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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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员 | 材料齐全受理,不齐全退回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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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民政部门负责人员 | 审查通过,核发补贴;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5〕459号)),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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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家庭寄养协议的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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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对家庭寄养协议的备案 | |
结果名称 | 对家庭寄养协议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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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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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福发〔2015〕4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支持措施 (一)养育费用资助。对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年满18周岁。 对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最后一个月为止。发放养育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儿童年满18周岁。 养育费用于补贴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所需,包括儿童伙食营养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生活用品费、教育费、娱乐费、门诊医疗和参保参合费、家庭康复费和日常生活所需水电气暖费用等。【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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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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