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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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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 办理时间 | 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30; 下午: 13:3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1:30 - 13: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善大街10号院;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2331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善大街10号院1-8号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311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000131128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MB1981816J3000131128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提交原件;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签名确认;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组织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章程、决议等文件以及手写签名材料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后,可直接以电子档案方式存储,登记机关可以不再收取原纸质材料。登记机关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税信息、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等文件或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可以不再收取对应的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明确要求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未明确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名,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应由授权人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关于经营场所(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可参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中“如何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部分提交相关材料。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 9.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10.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11.依据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4年12月31日后仍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注销除外)。 1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可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受益所有人”模块办理。 13.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登记联络员及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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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提交原件;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签名确认;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组织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章程、决议等文件以及手写签名材料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后,可直接以电子档案方式存储,登记机关可以不再收取原纸质材料。登记机关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税信息、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等文件或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可以不再收取对应的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明确要求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未明确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名,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应由授权人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关于经营场所(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可参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中“如何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部分提交相关材料。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 9.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10.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11.依据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4年12月31日后仍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注销除外)。 1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可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受益所有人”模块办理。 13.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登记联络员及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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