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7
TEKFQ110800002670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TEKFQ11080000267023000730008000
0
009a8ef4-a2f3-4e3d-8540-34e75318f26c
65785388-e74a-462a-8fa0-f04f1224c5ab
3
07
开发区税务局
110115403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三层22、23、24号窗口
1.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1","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身份认定申请\"]","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65785388-e74a-462a-8fa0-f04f1224c5ab","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DATA_FLAG":"","BUSINESS_APPROVAL_DEPT":"国家税务总局","POWER_NAME":"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ITEM_ATTRIBUTE":"04^05^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金税三期系统","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H9000300","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POWER_ATTRIBUTE":"1","ONLY_ID":"829433e4-e779-48eb-abb3-c6511f3e74f5","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2
1^2^3^4^6^9
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18630_04&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etax.beijing.chinatax.gov.cn%2Fsso%2Fbj%2Ftysfrz%2Findex.do%3Fsf%3Dfr%26ts%3D1568772888192%26encoded%3Dfalse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三层22、23、24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三层22、23、24号窗口);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基本编码 000730008000 事项编码 TEKFQ11080000267023000730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1080000267023000730008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三层22、23、24号窗口) ;
电话查询:(010)86486958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企业法律身份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展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来源《纳税服务规范3.0版》【展开】1份【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员提交申请

    审查标准

    1.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反馈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通知)。

    审查标准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dzswj.bjsat.gov.cn/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结果名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04102200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doc
有效时间其他

【规范性文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展开】

是否收费: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有几种形式?
一、“......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