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来源:《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33105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31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83000133105002A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委托部门 | 综合审批处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自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攀岩)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2.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书的须出具合格证书。 3.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表格须在官网下载,A4纸打印;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展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内容包括: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书的须出具合格证书),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展开】 |
二 | 所有权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不动产权证: 1、材料原件由规自部门提供,申请人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2、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 3、产权方名称及信息内容与实际业务申请方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经营性的使用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租赁协议: 1、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由A4纸打印 2、材料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3、租赁协议中所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准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如:租赁协议)【展开】 | |
三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此申请材料须A4纸复印,复印件上字迹清晰、可辨。【展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合法有效进行下一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返回申办人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受理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全民健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展开】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
依据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踏勘 |
---|
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