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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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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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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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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3014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23111023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23111023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77572022205&userType=legal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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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7857878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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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完整清晰,无缺漏;(2)需加盖公章;(3)现场提交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4)网上提交材料格式正确,文档能正常打开。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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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有效;(2)签字清晰,加盖公章。(3)按照所给样例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展开】 | 【展开】 |
二 | 单位基本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与照营业执照信息填写一致; 2、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 3、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展开】 | 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展开】 |
三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安全评价报告/评估报告纸质 2、评价单位/评估单位具有资质,报告由评价人员/评估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评价报告/评估内容符合形式要求,评价/评估有结论。4.在有效期内【展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展开】 | 【展开】 |
或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安全评价报告/评估报告纸质 2、评价单位/评估单位具有资质,报告由评价人员/评估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评价报告/评估内容符合形式要求,评价/评估有结论。【展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完整清晰,无缺漏;(2)需加盖公章;(3)现场提交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4)网上提交材料格式正确,文档能正常打开。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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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填写不完整、不符合,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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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
审查标准 (1)申请理由符合实际情况;(2)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意见表述明确,即现实情况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4)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5)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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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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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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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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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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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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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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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如与填报地址不同,该如何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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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重大危险源实际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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