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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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职责划分和登记划转问题正在与市农业农村局对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4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888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4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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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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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9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000715001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000715001009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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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现场地籍调查,实地查看。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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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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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四 | 证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信息填写完整; 2. 内容真实,有效,无错别字; 3.与申请登记事项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展开】 |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进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2)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提交转让协议、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提交就森林、林木权利归属进行约定的有关文件; (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提交证实原权利人死亡的材料、继承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5)因婚姻关系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合并的,提交结婚证;因婚姻关系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分割的,提交离婚证或证明离婚的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除婚姻关系变化材料外,还需提交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补充协议。 (6)因分家析产等导致家庭关系变化的,提交分家析产协议等家庭关系变化材料、新形成家庭的户主身份证明及户口簿、与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补充协议。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展开】 |
五、涉及承包土地实体分割或合并的 | |||||||||
(一) | 不动产测绘成果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与申请登记事项一致【展开】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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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在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农业部门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前,各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只负责对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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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不动产登记簿 |
审查标准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因发生转移与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8.《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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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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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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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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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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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互换;2.转让;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4.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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