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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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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总体要求(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二、储备计划(五)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三、入库储备标准(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确认。(来源: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开发涉及政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 三、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34号)第五条) 四.材料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4层不动产登记服务区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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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咨询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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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2037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111012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11101203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cxghghhyys/shjgztc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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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储备中心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点项目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各区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各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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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具有公章,页码无缺失、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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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拟收购地块收储申请拟收购地块收储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用制式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土地权利人一致; 3、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工作依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开展。土地权利人向储备机构提交收储申请,明确收储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划拨)情况、第三方权利情况、土壤污染情况等。【展开】 | 【展开】 |
二 | 股东决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用制式A4纸打印;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收储工作需提交原用地单位股东或上级单位决议等相关文件。【展开】 | 【展开】 |
三 | 上级单位或股东会批准收购储备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用制式A4纸打印;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所列各式递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收储工作需提交原用地单位股东或上级单位决议等相关文件。【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具有公章,页码无缺失、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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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回执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项目需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方案审核会审议通过确定收购价格、取得会议纪要,并获得市(区)政府批准同意。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应为原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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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项目需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方案审核会审议通过确定收购价格、取得会议纪要,并获得市(区)政府批准同意。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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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部门经办人员 | 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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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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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XX项目 收储.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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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国土市〔2005〕5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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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严格国有土地使用与管理制度,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货币实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将已交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第七条 补偿价格确定后,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对补偿金额、付款期限、交付土地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土地转让,经批准可以入市交易的,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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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土资规〔2017〕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土地收购储备流程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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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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