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要求。 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时,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编号申请。 二、外埠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设备登记编号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 外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或“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来源:《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 2、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来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一、审查部门在办理新购设备和二手设备登记备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审查要件。审查要件包括: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设备)。 (五)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审查要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二)、(三)、(四)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五)查看并留存复印件。 二、在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时,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产权单位全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 (二)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融资租赁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四)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以及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 (五)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出厂时的原始购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发票),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三、审查部门在办理新购设备和二手设备登记备案时,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审查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申请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申请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 4、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时,设备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不再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对初步安装完成且自检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委托验收检验,由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至业务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来源:《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业务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京建发〔2020〕211号)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的各项要求,出厂前经型式检验合格,不再强制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时,不再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5、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788143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 【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2014020000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112014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1311201402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67881430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签字盖章齐全,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业务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京建发〔2020〕211号)文件要求,填表内容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3、有固定格式。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二、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其他产权归属的资料 | |||||||||
(一)、产权单位全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二)、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三)、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融资租赁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产权单位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融资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4、无固定格式。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4、无固定格式。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4、无固定格式。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四)、产权单位从本市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原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有固定格式。 5、政府部门核发:住建部门。【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3 | 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五)、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原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政府部门核发:住建部门。【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2 | 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3 | 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六)、产权单位从本市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需提交: | |||||||||
1 | 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时原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原始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时原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原始建筑起重机械融资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2、设备出厂时采用全款购买方式的 | |||||||||
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3、设备出厂时采用付首付款,并分期付款、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购买方式的 | |||||||||
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或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4 | 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5 | 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或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
6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收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 2、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4、无固定格式。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1号)文件要求【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展开】 |
三 | 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应一致;设备出厂日期不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不需要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2、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3、无固定格式。 4、申请人自备。【展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四 |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设备生产时,制造企业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在制造许可的范围内生产设备。 2、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3、有固定格式。 4、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部门。【展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展开】 | 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均在系统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即时办理;如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备案决定 |
审查标准 1、在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时,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审查:产权单位全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 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的购置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产权单位通过付首付款并融资租赁新购的设备,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产权单位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生产厂家开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④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以及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 ⑤产权单位从本市或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本市或外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在办理设备登记备案时,审查部门应当审查设备出厂时的原始购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的全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发票),两个产权单位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付款收据或发票,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提供的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应一致; 3、设备的出厂年限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但未作安全评估的,不得办理登记备案。 4、设备出厂日期不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不需要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电子证书样式.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规定了具体审查条件资料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