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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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上直接办理,网上反馈结果。亦可持《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医疗和三险各二份)及电子报盘文件去各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办结后当面告知。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5层医保社保服务区(社会保险A厅25-33,38-41)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635597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5层医保社保服务区(社会保险A厅25-33,38-41)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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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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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6002 | 事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53112041046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KFQ1116F000000953112041046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5层医保社保服务区(社会保险A厅25-33,38-41) 电话查询:(010)86355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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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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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格是否填写齐全,有无加盖公章,报盘数据与表格内容是否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办事指南中缴费工资申报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报盘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报盘文件与材料一致,材料齐全,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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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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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申报成功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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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1、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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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 |
结果名称 | 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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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缴费工资申报成功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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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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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申报只能操作一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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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以多次重复提交,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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