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
TEKFQ135792468009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04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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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110115403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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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材料需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办理时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09322000 事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xzsp/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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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换发或补发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按照模板填写; 2、签字人为分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与执业证信息一致; 3、加盖律所公章; 4、A4纸打印。【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遗失声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遗失声明证书编号、持证人信息完整。 2.将报头、声明内容剪下粘贴于一张A4纸上。 3.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应在申请时一并交回。 4.遗失补领适用。【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1.遗失补领适用。2.具备将报头、声明内容剪下粘贴于A4纸上。3.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应交回。【展开】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损毁适用; 2、应交回正副本原件; 3、与申请单位信息一致; 4、真实有效。【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损毁适用,应交回正副本原件【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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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清晰、填写完整,无文字错误;
    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行政审批系统;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区进驻人员(一)申请材料齐全、清晰完整,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无文字错误;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4个工作日市级主管部门司法局予以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无文字错误;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市级主管部门准予备案的,制作发放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清晰完整、无文字错误;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7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1-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结果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展开】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展开】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司法部令第10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展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展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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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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