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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TEKFQ135792468009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律师变更身份证号换发执业证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03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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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647bcb-952d-4406-bdce-20c7d5364519
2^3
20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110115403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1.提供包括身份证号变更换发执业证书申请(写明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号码为同一人的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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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https://sfyw.sfj.beijing.gov.cn/xzsp/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律师变更身份证号换发执业证

经济开发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提供包括身份证号变更换发执业证书申请(写明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号码为同一人的全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来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8578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f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09322000 事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83112009322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2层准入准营服务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7857878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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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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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内容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律师身份证号变更换领执业证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A4纸打印身份证号变更换发职业证书申请范本,写明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扫描件上传至律师管理系统 2、原件1份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申请人自备【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内容与申请材料清单要求一致,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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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写明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4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写明变更原因、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7个工作日制证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zip
有效时间长期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展开】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展开】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司法部令第10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展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展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是否收费:

1、律师变更身份证号后申请换发执业证,是否需上缴原执业证?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要先行上缴原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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