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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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中午(延时)12:00-13:00,下午13:00-17:0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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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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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11012105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306587801A311012105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306587801A311012105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0687447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换领证照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学术交流)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表格填写完整,不漏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申请表首页要用中英文双语填写,其他均用中文填写,不空项。【展开】 |
| 二 | 近期正面免冠1-2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照片近期免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旧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收回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交回【展开】 |
| 四 | 外国行医执照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在有效期内,加盖聘用机构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有效期内,聘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所有外文材料需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展开】 |
| 或外国行医执照的行医权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在有效期内,加盖聘用机构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有效期内,聘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所有外文材料需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展开】 | |
| 五 | 外国医师与邀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或责任担保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 六 | 拟聘用医疗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七 | 由外国医师本人签署的代办注册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签字或盖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前30日以上提交申请材料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受凭证 |
审查标准 材料格式符合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tif |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 依据名称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10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外国医师需要办理吗? |
|---|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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