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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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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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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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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24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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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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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校车标牌的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4、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展开】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
审查标准 一、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2.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3.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5.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6.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四、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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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无意见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 |
审查标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2.区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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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
结果样本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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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具有校车驾驶人年龄限制? |
---|
驾龄应在3年以上,且年龄应在25-60岁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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