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来源:《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 2.经区商务局初审受理。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45338【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903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28F311101903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28F311101903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45338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的通知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文件,完整有效。【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在本区域内设立直销网点的名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三 | 关于申请确认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四 | 符合《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服务网点方案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说明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材料;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直销企业与加盟性质服务网点间签订的加盟授权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七 | 直销网点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八 | 直销网点退换货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直销网点退换货流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有效; 2.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直销管理条例【展开】 | 区核查时提供【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受理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辖区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申报材料不真实、失效、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通过。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报送服务网点核查意见的函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报送服务网点核查意见的函 | |
结果名称 | 报送服务网点核查意见的函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办理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直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展开】 |
【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
依据名称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令〔2006〕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吗? |
---|
不可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