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227000097869W3000117137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