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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对本市居民同澳门居民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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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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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中午(延时)11:30-13:30,下午13:30-17:0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8:30-11:00;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26号民政局一层1-8号窗口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 2.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六条)3.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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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本市居民同澳门居民结婚进行登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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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 2.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六条)3.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中午(延时)11:30-13:30,下午13:30-17:0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8:30-11:00;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26号民政局一层1-8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63269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711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22700009780XL30007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700009780XL3000711001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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