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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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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要求,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其中: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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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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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107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1411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141107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45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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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或者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但该宗教活动场所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8条和第42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该宗教活动场所属寺观教堂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需要由市宗教事务局审批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初审决定2日内,将全套审批材料报送市宗教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由市宗教局行政审批服务处转送市宗教局各相应宗教处。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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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展开】 |
二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书面材料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书面材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确认书面意见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确认书面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展开】 |
三 | 设计草图-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确认设计草图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2.确认设计草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展开】 |
四 | 位置图-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确认位置图与申请书内容一致; 2.确认位置图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确认位置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展开】 |
五 | 效果图-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确认效果图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2.确认效果图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展开】 |
六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确认可行性报告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2.确认可行性报告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展开】 |
七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情况说明-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书面承诺及有关情况说明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书面承诺及有关情况说明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确认书面承诺及有关情况说明加盖申请人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展开】 |
八 | 确保资金到位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请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涉及银行的资金验资报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展开】 |
或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请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展开】 | |
或宗教团体或该场所管理组织有关建设资金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申请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书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书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其中: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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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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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
依据名称 | 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宗发〔2018〕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吗? |
---|
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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