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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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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申请材料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4534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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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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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44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74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000744001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45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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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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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信息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亲属的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资格的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申请人如不能提交”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资格的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的连续5年(含)以上外国居留类签证及翻译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展开】 |
或附加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外文提供翻译件【展开】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展开】 | |
四 | 亲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与出入境记录相符的护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亲属的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亲属的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有效合法居留签证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亲属关系公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出生证(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国外出具的需认证并提供翻译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能反映亲属关系【展开】 | |
或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能反映亲属关系【展开】 | |
或结婚证书(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能反映亲属关系【展开】 | |
八、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信息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九、如不能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网上办理的 | |||||||||
(一) | 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彩色复印件或照片,并同时提交本人签名的承诺书(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存疑的,有权要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承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同意受理 |
审查标准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 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同意审批 |
审查标准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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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侨眷身份认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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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侨眷身份认定书 | |
结果名称 | 侨眷身份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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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侨眷身份认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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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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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 : 华侨、归侨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其配偶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 , 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 , 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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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00)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展开】 |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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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侨发〔200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 一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 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 二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 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 关系的其他亲属。 ( 二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 ( 一 ) 款。【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全程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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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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