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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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本市跨区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局行政审批处备案。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由市宗教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中午(延时)12:00-13:00,下午13:00-17:0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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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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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6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2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25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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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0687447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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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申请表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申请表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申请表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及申请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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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本市跨区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局行政审批处备案。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由市宗教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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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1. 本市跨区从事教务活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审定并备案,并由申请人所在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局行政审批处备案。 2. 本市跨区从事教务活动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区宗教事务部门初审备案意见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3.跨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4. 需要由市宗教事务局审定并备案的,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在作出初审决定2日内,将全套审批材料报送市宗教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办理。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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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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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藏传佛教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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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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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修正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本市宗教团体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居住,应当遵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展开】 |
【部门规章】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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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需要事先取得市宗教团体同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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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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