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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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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来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第一章第九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874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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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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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15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869F300081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869F3000815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87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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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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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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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驻部门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查标准,作出准予奖励的决定; 不符合审查标准,作出不准予奖励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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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驻部门人员 |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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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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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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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还需要其他什么条件? |
---|
符合人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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