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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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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材料符合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4533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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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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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28F3000121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8028F3000121008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645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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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6453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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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说明歇业原理、时限并盖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歇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说明歇业原理。【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三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证书正、副本原件。【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展开】 | 【展开】 |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 | |||||||||
(一) | 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董事会同意歇业的决议。【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通知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通知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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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通知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通知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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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通知 | |
结果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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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歇业).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19〕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后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时间不应超过多少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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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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