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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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60620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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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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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29372430001121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29372430001121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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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核查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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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许可 | |||||||||
(一) | 2024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 本人亲笔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或兼职律师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填写准确,本人签名,有落款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需完整;2.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身份一致;材料有效期自落款日起xx(具体时限详见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律师重新申请执业 | |||||||||
(一)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证书为申请人本人持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考核合格,材料有效期自落款日起xx(具体时限详见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 | 2024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 本人亲笔签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或兼职律师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填写准确,本人签名,有落款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
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
(一) |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填写准确,本人签名,有落款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身份一致;材料有效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身份一致;材料有效期自落款日起xx(具体时限详见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本人持有,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六) |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表述完整符合法律规定,落款注明日期、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七) | 执业经历、年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考核合格、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
(一) |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人身份一致;手写如实填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缺项、漏项、删减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查无犯罪记录的切结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要素齐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四) |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表述完整符合法律规定,落款注明日期、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身份一致;材料有效期自落款日起xx(具体时限详见北京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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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报完成 |
审查标准 1.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中包括考核合格意见在内的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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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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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标准的,出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2.不符合标准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依据。 |
审查标准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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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9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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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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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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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用于哪些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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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本市律师执业实习条件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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