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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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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2、纳税人完成信息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应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两份,根据实际需要报送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社保费缴费人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33号一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33号一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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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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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9854693002030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9854693002030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sso/login?service=http://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_login.html?t=159841214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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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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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申请方一致 2、资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无误 3、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及开户信息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一致 4、法定代表人签章 5、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 6、本表一式二份。【展开】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二 | 账户、账号开立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应与银行实际颁发为准; 2、 开户单位名称与申请纳税人名称一致,其他信息与《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上填写的对应内容一致; 3、 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该材料按原件原尺寸提供;【展开】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三、社保费缴费人 | |||||||||
(一)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申请方一致 2、资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无误 3、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及开户信息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一致 4、法定代表人签章 5、本表一式一份。【展开】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由于实名办税的需要,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均需携带身份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受理;否则一次性补正或退回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即时办结,资料归档。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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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盖章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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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盖章 | |
结果名称 | 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盖章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机关反馈办理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吗?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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