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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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1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68208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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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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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13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00011613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000116133003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682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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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Ⅰ类放射源(非医疗)、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在自贸区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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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单位名称、法人、地址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3.其他审核要点参考申请表样例【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 | 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展开】 |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 |||||||||
(一) | 单位名称变更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变更文件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中申请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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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名(企业需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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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批准申请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批复》 |
审查标准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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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辐射安全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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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辐射安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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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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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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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0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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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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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7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作场所变更,可以办理许可证变更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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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工作场所变更需要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仅适用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形。 |
2、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要取得什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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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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