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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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来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68387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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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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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300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110713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11071300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683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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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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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无需提供材料 | |||||||||
(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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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办事人 | 受理 |
审查标准 依据筛选条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来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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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依据筛选条件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来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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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依据筛选条件确定 |
审查标准 依据筛选条件确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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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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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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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2019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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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展开】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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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展开】 |
【部门规章】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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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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