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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怀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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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无须受理 | ||
办理时间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68387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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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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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10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0001161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7000097885J3000116105002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电话查询:(010)89683876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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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 | / |
审查标准 无须申请人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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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审批 |
审查标准 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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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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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排污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排污许可证.pn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排污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排污许可证(副本).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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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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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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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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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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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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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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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应该如何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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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百度搜索排污许可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登录后点击网络申报,即可注册,登录后按类别进行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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