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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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98634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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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9号218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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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790G3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790G3000105003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大街9号220室 电话查询:(010)89983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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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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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学校终止的会议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办学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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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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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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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符合予以审查通过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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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终止办学批准决定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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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终止办学批准决定 | |
结果名称 | 同意终止办学批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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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终止办学决定书.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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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监督电话? |
---|
监督电话:01069963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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