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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MB1721678W3110224K4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平谷区市场监管局 | ||
处罚的行为 | 涂改、伪造出租车计价器上合格标志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对单位、个体经营户或直接责任人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982841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第5项】使用计价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五)禁止涂改、伪造计价器上的合格标志。 【第7条】【第5项】违反本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对单位、个体经营户或直接责任人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
1、法定时限为自然日但系统显示为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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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系统设计问题,暂时只能显示工作日。相关换算方法请看备注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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