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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2
111102266963864000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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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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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平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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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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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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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66963864000311021102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构 平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处罚的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处罚结果名称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985416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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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1条】【第1款】【第2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展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8条】【第1款】【第4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
1、投诉举报人不熟悉办案流程
可以通过窗口、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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