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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696386400031102110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平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处罚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无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985416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平谷区谷丰路乐园西小区60号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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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1条】【第1款】【第2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展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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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8条】【第1款】【第4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
1、投诉举报人不熟悉办案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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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窗口、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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