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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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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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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窗口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于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和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港澳中医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 (3)床位在99张以下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3.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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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含港澳台独资医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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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于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和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港澳中医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 (3)床位在99张以下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3.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时间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窗口 ;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9618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2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0121045000 事项编码 111102260001128036311012104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60001128036311012104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对于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和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港澳中医独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置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和审批。 (三)床位在99张以下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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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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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5.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5.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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