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当是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人。 2.合同备案的情形 2.1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引进新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2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 2.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存在事实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5、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平谷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平谷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谷丰东路乐园西小区8号院南楼;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01069961069【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407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69L311101407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69L3111014076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