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10
11110228000107772X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11110228000107772X3111014047000
0
25866ec5-9565-11e9-8300-507b9d3e4710
e7d7e2ed-2f5f-4205-a1c0-5f1cc7f3611f
3
10
密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10118000000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40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99","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99","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e7d7e2ed-2f5f-4205-a1c0-5f1cc7f3611f","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0","DATA_FLAG":"","BUSINESS_APPROVAL_DEPT":"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OWER_NAME":"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ITEM_ATTRIBUTE":"04^05^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平台","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L1402700","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0","POWER_ATTRIBUTE":"1","ONLY_ID":"0f3b41e5-81ed-11ea-8de7-fa163e4f9ad9","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2
2
http://zjw.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40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办理时间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08195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4047000 事项编码 11110228000107772X311101404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8000107772X311101404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081952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全部材料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符合规定形式; 2、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修改痕迹;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复印件1份; 5、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出具【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项目经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建设用地已完成征地手续及安置工作;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7、复印件1份; 8、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出具【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项目核准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A4幅面,复印件1份; 2、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住建委部门核发【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内容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加盖公章; 3、该材料由规自部门核发。【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项目建设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网上填报后,下载带有建委水印的建设方案并打印; 2、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3、纸质原件1份 4、该材料已按固定格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网上填报后,下载带有建委水印的建设方案并打印。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已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形式; 2、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3、纸质复印件1份 4、该材料已按固定格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展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全部材料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 2.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5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1.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 2.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规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资质开发要求;获取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的,转告知人员,流转至下一环节; 2.申报材料不真实、失效、不符合辖区管理规定的,不予流转。

    审查标准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规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资质开发要求;获取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结果名称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法〔2007〕9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开〔2007〕6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法〔201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六、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的要求,落实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作为项目手册备案的重要内容,开发企业应及时编制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是否符合建设方案的要求;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建设规模的划分和施工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保持一致。暂定级、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发包标段不超过20万平方米;二、三级资质开发企业不超过25万平方米。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发〔2017〕40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展开】

是否收费:

1、此事项在哪办理
在各区住建委配套管理部门办理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