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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8000107772X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11110228000107772X3112014022000
0
302bbc1c-9565-11e9-8300-507b9d3e4710
efdca280-1cd4-4222-915d-c568b06554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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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10118000000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1、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来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来源:《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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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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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即时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来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来源:《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07264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14022000 事项编码 11110228000107772X3112014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8000107772X311201402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907264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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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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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各提供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表内容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符合部门办理范围; 3、原件、复印件各提供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展开】【展开】
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证书编号真实有效,企业名称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资质登记符合法定形式; 3、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展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展开】【展开】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2、方案应符合法定形式,有可执行性; 3、结尾应署名企业全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展开】【展开】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2、方案应符合法定形式,有可执行性; 3、结尾应署名企业全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各提供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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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2、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即按照“能建才能拆”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揽相应拆除工程的能力;
    3、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方案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当场做出备案决定

    审查标准

    1、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即按照“能建才能拆”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揽相应拆除工程的能力。
    2、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方案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结果名称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名称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施〔2006〕2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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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1、什么阶段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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