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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8MB162689XR
北京市密云区医疗保障局
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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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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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密云区医保局
110118000000
北京市密云区医疗保障局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用人单位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到区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填写规范,表格完整,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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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

密云区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用人单位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到区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填写规范,表格完整,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04421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44003 事项编码 11110228MB162689XR3112041044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8MB162689XR3112041044003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904421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说明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需单位人员在经办前台办理,暂未实现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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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变更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变更项是否填写正确清晰,表格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规定的材料【展开】【展开】
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是否正确规范,是否符合变更规则,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规定的需提供材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变更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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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填写规范,表格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变更成功

    审查标准

    填写规范,表格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

    1、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成功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成功
结果名称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成功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征地超转人员信息变更成功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展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可以跨区县办理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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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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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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