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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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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 3、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咨询辅导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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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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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38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1030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103003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第一税务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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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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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资料齐全;2、填写符合规范;3、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9018年38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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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受理;否则一次性补正或退回 |
审查标准 1、检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2、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多缴税款等未办结事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审查标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资料齐全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核销报验登记,在《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签署意见。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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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
结果名称 |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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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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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还需要办理什么事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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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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