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401131102078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区公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区公安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 ||
处罚的行为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处罚结果名称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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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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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 | --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 | 受案登记表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 | 传唤证、询问笔录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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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
1、对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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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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