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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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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延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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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窗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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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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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14055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0701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0572311100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90572311100701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914055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出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评价报告,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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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证件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2、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政府部门出具 4、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展开】包括销售或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的情况说明【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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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形式审查的,予以收件。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其他:备案

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结果名称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展开】

是否收费:

1、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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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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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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