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9000117831J311021015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延庆区财政局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101195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社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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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办公室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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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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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展开】 |
1、延庆区辖区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应到何处接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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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财政局会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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