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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延庆区大榆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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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间 | 延庆区大榆树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6: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6:30 - 17:00; 周六上午09:00 - 11: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延庆区大榆树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政府东200米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18164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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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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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5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9000118447N500012035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9000118447N500012035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18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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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上报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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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新建的 | |||||||||
(一)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申请理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核对“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中身份证号位数是否正确、与相应人员的性别是否匹配; 3.核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拟申请宅基地地址是否一致; 4.“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中,有权属证书的,“权属证书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权属证书复印件; 5.“申请理由”处应有申请人签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6.“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承诺人”处应有申请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注:分户新建与易址新建相同。【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申请理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核对“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中身份证号位数是否正确、与相应人员的性别是否匹配; 3.核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拟申请宅基地地址是否一致; 4.“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中,有权属证书的,“权属证书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权属证书复印件; 5.“申请理由”处应有申请人签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6.“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承诺人”处应有申请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注:分户新建与易址新建相同。【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易址新建的 | |||||||||
(一)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申请理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核对“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中身份证号位数是否正确、与相应人员的性别是否匹配; 3.核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拟申请宅基地地址是否一致; 4.“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中,有权属证书的,“权属证书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权属证书复印件; 5.“申请理由”处应有申请人签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6.“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承诺人”处应有申请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注:分户新建与易址新建相同。【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申请理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核对“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中身份证号位数是否正确、与相应人员的性别是否匹配; 3.核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拟申请宅基地地址是否一致; 4.“现宅基地及房屋情况”中,有权属证书的,“权属证书号”是否与权属证书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权属证书复印件; 5.“申请理由”处应有申请人签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6.“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处应有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承诺人”处应有申请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注:分户新建与易址新建相同。【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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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即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需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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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即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需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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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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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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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结果名称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
有效时间 | 20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咨询电话 |
---|
(010)6118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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