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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机关
  • 团体
  • 企业
  • 事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涉及事项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办理时限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3个工作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即时办理
线上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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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的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系统操作手册
常见问题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还能否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答:用人单位应于申报期内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过程中各项指标如何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 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其中: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有何减免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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