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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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办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 22528—2008)》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在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明确涉及遗产地各类行为管理要求以及禁止事项清单,科学核定并向社会发布文物本体和周边区域的游客承载量,配套编制游客管理应急预案及游客疏导方案,合理控制参观游览区游客数量,满足社会各界有序参观游览的需要; (二)管理办法办法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来源: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57;(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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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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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859;(010)8915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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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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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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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备案函须包含景区名称、已经过专家评审、上级部门同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展开】 | 【展开】 |
二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管理办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 22528—2008)》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在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明确涉及遗产地各类行为管理要求以及禁止事项清单,科学核定并向社会发布文物本体和周边区域的游客承载量,配套编制游客管理应急预案及游客疏导方案,合理控制参观游览区游客数量,满足社会各界有序参观游览的需要; 3、具备管理办法的专家评审意见; 4、应注明编制时间、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时间和实施时间; 5、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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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2、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 3、材料包含申请函和详细的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4、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有正式文号,留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应注明编制时间、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时间和实施时间; 6、检查专家审核意见; 7、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须符合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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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发放《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告知书》;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2、符合符合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3、申请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正式文号、留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应注明编制时间、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时间和实施时间; 5、确认具备专家审核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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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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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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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告知书-模版.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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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第二款: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编制要求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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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满足遗产地参观游览服务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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