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调整)
到现场1次
北京市
自然人
承诺件
11110000MB1518020J2000724007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办理信息
自办件
60(工作日)
6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窗口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收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予以认定,审批未通过予以告知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个人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申请人档案中涉及申请人身份的人事档案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致残经过说明文件(申请新办提供)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医疗终结后的医疗诊断证明(申请新办提供,并加盖医院公章)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原始医疗说明材料或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申请补办提供
材料来源: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说明材料(申请调整等级提供)
材料来源: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申请调整提供;加盖医院公章)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八、本人近期二寸证件照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遗失声明残疾证件丢失补办时提供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一、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1.问: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文件是什么?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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