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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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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一条) 3.材料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2: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三层南厅阅档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7009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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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304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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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4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402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yz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dwldfwpt/dafw/dacyfw/index.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阅档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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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按照人事档案严格保密要求,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规定“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查阅档案提出严格要求,包括:阅档有规定的场所;查阅档案应当两人以上,一般为党员;查阅单位要进行报审;在规定时间内查阅等。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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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查阅人应为中共党员。2.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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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查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按照样例规范准确填写,内容清晰明确无疑义,包括介绍姓名、办理事项等,有落款日期 2.内容真实有效,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展开】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展开】 | 【展开】 |
二、单位委托存档的,还需 | |||||||||
(一) | 单位介绍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按照样例规范准确填写,内容清晰明确无疑义,包括介绍姓名、办理事项等,有落款日期 2.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备案章【展开】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明确依据存档单位介绍信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查阅人应为中共党员。2.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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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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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2.审核档案查阅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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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符合规定的,可提供查阅服务 ;2.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一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提供档案影像 2、提供实体档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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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提供档案影像 | |
结果名称 | 提供档案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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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档案影像) |
结果样本 | 提供档案影像办理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依据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数量确定时限 |
提供实体档案 | |
结果名称 | 提供实体档案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提供实体档案办理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依据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数量确定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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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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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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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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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规范档案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接收、转递、利用、保管以及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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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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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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